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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16/10/08  作者:dgy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表一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党办、校办、保卫处、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购置审批;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用于教学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的审核;

  (三)科技处负责用于科研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的审核;

  (四)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各实验室、课题组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与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务必树立“安全第一,人人有责”的意识;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须抓好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依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研究制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单位内部要与各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真正做到责任到人,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申请与购买管理

  第七条 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进行申报、购买,使用单位每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不宜过多,原则上用量应控制在三个月内,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的用量。每月的20号到25号(遇寒暑假、双休日等顺延)集中申报一次。

  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时,须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易制毒、剧毒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单”并签订“易制毒化学品购用单位及使用责任人承诺书”(网址:http://wzc.njut.edu.cn/,表格下载,正反打印,一式三份),并注明品种、数量、用途、相关责任人等;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教学用易制毒化学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由科技处审核,并报学校保卫处审批;使用单位同时提供销售方由安监部门核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二类、三类)经营备案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双方购销合同(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科。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科自收到申请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及相关条件、措施等进行核查,在上述手续完备后指定专人,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向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合法取得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对已经学校及公安部门审批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申请,使用单位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专门人员持公安部门的购买备案证明进行采购。使用单位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后,应及时将经销售方签注后的购买备案证明原件和采购票据送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保卫处、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

  第十条 使用单位临时需要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确无替代用品的前提下其购置申请单须报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领取、使用等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务必到位。使用单位要配备专用存放柜,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要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查对。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分别存放于不同的区域。

  使用单位如暂不具备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条件,以学院为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危险品仓库可代为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仅限于此类化学物品),并严格登记建立账册,实行三名专人(学院二人、仓库保管一人)的保管、领取制度;出于存放安全的考虑,暂时保管期不超过三个月,超出三个月至六个月间学校收取存放品原值25%的资源占用费;超出六个月视为废弃化学试剂,收取存放品原值40%的处置费并予以销毁。以上收费均上交学校财务,作为废弃化学试剂相关费用的补充。

  第十三条 实验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建立账册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网址:http://wzc.njut.edu.cn/,表格下载),一式两份,一份交资产处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科,一份自留备查,接受学校及公安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账目、双锁锁门”,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十五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章 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处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应将实验完毕后的废弃化学品及残液(含空容器)的容器上贴上标签,标明品名、残余量及危险性,并填写“南京工业大学化学废弃物登记表”(网址:http://wzc.njut.edu.cn/,表格下载),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粘贴在包装箱上,一份交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科,一份使用单位留存。

  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科对空容器每周收集一次,含残液的容器按品种自行整理、装箱,暂时存放在实验室安全可靠地方,专人保管;学校于每年六月、十二月集中收取使用单位的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并根据类别及品种分别存放于危险品仓库内,加以严格监控管理。

  在对各使用单位上报的待处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资料进行汇总的基础上,经保卫处呈报南京市环保局批准后,由保卫处负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配合到南京市环保部门定点的化学废弃物处理中心(或公司)集中进行销毁。学校每年将对废弃化学品集中处理两次(寒、暑假前各一次),使用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处理的由所在单位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七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残留物、容器等使用单位必须做到无公害处理。

  各使用单位其它待处理废弃化学品,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的残液残渣、废弃化学试剂及空容器乱倒、乱放、随意抛弃,变质料、废液残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倒入水池用水冲洗,以防不测。如发生上述违规现象,经查实是首次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建议部门给予扣除当月校内津贴的处分、相关单位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再次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相关单位取消购买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参照第一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的要求进行管理。

  校内医疗单位、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及企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南京市、江苏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七年五月十六

南京工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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