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励职工创新创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创新驱动战略,激发我所职工的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南京市《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 1号)、《南京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南工校科[2017]10号)及我所《科研生产管理办法》(南工电材所[201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科型公司是指依托研究所学科优势,使用研究所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研究所鼓励职工发起创办学科型公司。职工创办的学科型公司应对学校和研究所的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发挥支撑和促进作用,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条 学科型公司的审批:
(一)独立核算部门职工发起创办学科型公司,发起人须在公司注册前向研究所书面报告,并在公司注册后将注册资料报研究所备案。
(二)非独立核算部门职工发起创办学科型公司,须在公司注册前报研究所审批。发起人应填写《学科型公司注册审批表》,并提交组建学科型公司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科技成果产业化成熟度介绍、公司规划、投资方介绍等)、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构成等相关材料。研究所批准后,由发起人办理学科型公司的注册手续,并将注册资料报研究所备案。
第五条 职工发起创办学科型公司,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科技成果的名称及其作价金额。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由投资各方商定或由工商部门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商定。
第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所获股权或分红权的分配:
(一)独立核算部门人员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所获股权的90%归成果完成人持有,10%由研究所持有;研究所持有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50%分红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二)非独立核算部门人员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所获股权的90%归成果完成人持有,10%由研究所持有;研究所持有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30%分红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七条 科技人员发起创办学科型公司,使用职务技术成果但未作价入股的,采用普通许可方式,研究所享有10%的分红权,并将分红收益的3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八条 非成果完成人以研究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所获股权的90%奖励给发起人和成果完成人组成的团队,10%由研究所持有。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不愿或不能持有股权的,相应的股权份额可转让他人,发起人和其他成果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独立核算部门科技人员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及生产经营取得的可分配盈余部分,按照《科研生产管理规定》研究所提取科研基金后的结余经费可作为其创办学科型公司的注册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其他职工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参与学科型公司组建,该部分职工持股总量由研究所与其他投资方商定。研究所根据职工所在岗位及贡献度设定个人可持有股份额度。
第十二条 鼓励职工积极申报各级政府投资设立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获得立项后,当遇到注册资金困难时,研究所可出借资金给职工作为注册资本。该公司的财务由研究所财务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发起创办学科型公司的团队,在所内的收支等均实行全成本核算,由团队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研究所以往文件与本规定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轻工业部南京电光源材料科学研究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